如果你點擊上面那張圖片,仔細閱讀《2012證據法令修訂案》的114A條文,就會發現它對你的影響是如何深遠。只要你有Facebook、Twitter、Blog,你就必須為自己或是別人替你發表的言論負責任。更荒謬的是,這項條文違反了“在被證實有罪之前,被告都是清白的”法律精神。換句話說,只要有人利用114A的條文提控你,你已經被認定有罪,直到你拿出證據證實自己的清白。
歸根究底,這項修訂案會被國會通過,主要是因為國會議員沒有專業地履行職責,在毫無辯論的情況下匆匆通過法案,至今才發覺鑄成大錯。 不過,亡羊補牢,未未晚也,人民之聲再度響起。只要你是大馬的互聯網使用者,這對你都有影響,所以請站出來吧,爭取你的互聯網自由,爭取你的公平權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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